美國律師給人的感覺是你第一次找他谘詢時,個個都是和藹可親,耐心至極,有問必答。等到他接了你的 case ,態度就來了個大轉彎,一付愛理不理你的樣子,好像是你在做他的生意,而不是他在賺取你的高額費。
五年前,老公與他原來工作的大公司打官司,請了一個看上去有點蒼老且“迷糊”的美國律師,我說他能行嗎?老公講此生是屬於老謀深算,大智若愚的那種,因為老公做了他 background 及 experience 的功課。對這老頭非常地看好。事實也證明了老公的“英明”,這位迷迷糊糊的老者居然還真的替俺老公打贏了官司, 讓我們小發了一筆。
巧合的是,二年後我們買房子時,因為沒有 real estate agent 的參與,賣方請了個熟人律師來為雙方寫合同,該律師竟是那老者的親弟弟!老公知道他們的兄弟關係時,覺得這是 meant to be ,好象有種 ” 親上加親 ” 的莫名欣喜。看著老公那種覺得什麽事都有 reason 的“迷信”勁,不得不“驚歎”俺這十幾年來的同化工作竟有如此的斐然成績,在某些方麵, 老公已“青出於藍勝於藍”,比俺還要 Chinese !
弟弟看上去比哥哥精幹了許多。他很快就替雙方辦好了一切交接手續,皆大歡喜。老公不免大感“有其兄必有其弟”之歎。不久,我們有一房客拒付房租達三月之久,必須花 $500 flat fee 雇律師將其驅趕。本因找房子所在地的律師, 可老公“鬼迷心竅”地去找弟弟辦,好象有點找熟人辦事的方便。從此,真正切身體會到了與美國律師打交道時,那種“他說什麽就是什麽,你拿他一點辦法也沒有”的痛苦。
在那地區,驅逐房客對律師來講本是件很簡單的case. ,他隻需向法院file a paper , 然後等法院批下來, 再通知警察去驅逐,前後大約需三個星期,最多不超過六周。可我們的弟弟律師不知為何拖了近三月仍遲遲沒辦好俺家的事。當初接我們的案子時,他也是熱情地說好辦好辦,很快就給你們辦好。可一月,二月過去了,一點動靜也沒有。打電話問他,秘書不是說他不在, 就是不available 。碰巧在時,磨磨蹭蹭地來接電話,接的當中,還不時地停停,接接另一個電話或去洗手間什麽的,再回頭不關痛癢地跟我們敷衍一段時間。比如,我最近很忙,我去哪和哪度假剛回來,昨天我打了電話給法院,可那邊沒人接。。。 等等不成原因的原因。然後與你chip chat 一會兒,最後說對不起,雲雲。。。我們聽的一頭霧水,無奈“賊船”已上,進退維穀,也隻好聽之任之。隻望他“老人家”能於百忙中抽出點時間把俺家的事給辦了,這時候可千萬別得罪了他。
一月後,我們收到了一封來自律師樓的信,不是房客已逐的通知,而是一份長長的帳單。上麵細列了每次我們打電話過去詢問案子進展,催促他盡快辦案的談話時間,短則十來分鍾,長則一小時左右,通通按每小時 $400 ,每十分鍾 $40 計算,共有二千多刀。我的媽呀,隻需$500 的eviction, 到了他這竟膨脹成二千多,事情還沒辦成!!他不僅把他那斷斷續續的通話,“四舍五入”地連成了“整鍾”,連他老人家“插時”上茅房的時間也括了進來!什麽世道?你律師不及時給人家辦事,幾個星期能搞定的事,你拖了好幾月,讓我們虧損了那幾月的房租都沒找你 responsible 一下,你竟然臉不改色,心不跳地來向我們要那令人啼笑皆非的律師費!俺知道律師是按時收費的,哪怕是電話上的通話。可我們之所以給您老打電話,是因為俺交了錢而你沒辦俺的事,你不是也為此一直向我們道歉?如果你老有辦事, 那我們就無需打那些電話,也就沒有這些charge ,可你老又一直忘了俺的事,俺不得不打那些電話,打了,就冒出這些莫名其妙的charge... 這這這。。。 這二者的前後關係怎麽有點“ Catch 22 ” 的味道?
看完那一串帳單,俺真是“怒發衝冠”,手不由自主地就拿起電話想當即找這“精明弟弟”理論一番,老公眼明手迅地按住電話:“This is how he charged us, Honey,I bet he is going to put your call into next month's bill too. We'd better write him a letter”. 俺的性子那等得了寫信這類來來去去慢慢吞吞的事。俺一付凡事由我擔當的氣派挪開老公的手,撥了律師樓的號碼。正巧“弟弟律師”接的,我直截了當地問他,我的這通電話是否也計時收費,我需與你談帳單的問題。大概他聽出了俺“不善”的語氣,竟大方地說,不計不計。俺花了約$300 的時間段與他談出了一個不了了之的結果:他將重新look over 那些帳單,再告知我們正確的數字。
Guess what? 下個月寄來的帳單,數字不僅沒如我們期望的那樣變小,反而比他還沒 look over 以前大!我和老公麵麵相覷,瞠目結舌,各自都有點“欲哭無淚”的樣子。看來與“弟弟”真是無話可說了。我問老公我們是不是該去雇別的律師來告這個律師,老公傻眼瞪著我,臉上是那種你怎麽還沒痛苦夠的不解表情。是啊,如果找別的律師來告這個律師,很難保證那個律師能比這個律師不更“竭盡全力”地 charge you 。 我們哪還有精氣神去冒這為脫狼嘴而進虎口的險?再說,也沒聽說過雇律師告律師的事?老公說,他已谘詢了他那曾經當了二十多年律師的老爹,老爹建議我們應以靜待動,且不理它,靜觀“弟弟”的後續動作,到時再做計議。
如今,已二年多過去了,果然“國泰民安”,房客搬走,“弟弟”的帳單不再寄來,也沒有collection ,大概他也有點良心吧。記得公公曾經開玩笑似地對我們說,他行業了二十多年,之所以沒象其他律師那樣大發橫財,就是因為他too honest 。君子不取不義之財,“弟弟律師”明白的應該就是這個道理吧?
注: Catch-22 is a term, coined by Joseph Heller's novel Catch-22, describing a general situation in which an individual has to accomplish two actions which are mutually dependent on the other action being completed first. A familiar example of this circumstance occurs in the context of job searching. In moving from school to a career, one may encounter a Catch-22 where one cannot get a job without work experience, but one cannot gain experience without a job.
Catch-22 situations are also sometimes called the chicken or the egg probl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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