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管理公司用了8年,去年他們的管理換了人,新人沒經驗沒能力,房子空了3個月,期間我們和房客一直沒法聯絡agent, 電話電郵一

1,現在的租約要到10月底才期滿。我們7月中通知管理公司取消合同。按合同,我們需要付餘下的三個月的租金的12%給管理公司。這個我沒問題。合同如此。

2,現在的房客是他們去年10月帶過來的,現在會繼續在我們房子裏住下去,可能再住2,3年。管理公司要求我們付另外12%的annual rent rate。說是合同裏的。現在我的疑問是:

1)如果我們跟房客現在簽一年合同,是否代表要共付 12% X(3+12)個月的房租,還是隻付12%X12個月的房租,因為如果我們現在簽合同,今年的8月,9月,10月可能重複付兩次12%的傭金了。

2)如果我們跟房客不簽合同,按月出租,是否還要另付12%的房租給管理公司,直到12個月期滿, 合同寫著12% of annual rent rate。

3)如果我們跟房客一年期滿後繼續簽合同,是否還要繼續給12%的年度租金收入給管理公司?

4)圖一是有關取消合同的條例, 現在請看圖二條例是在owner's responsibility之下的。如果我們兩年後把房子賣給租客,是否還需要付7%的傭金給管理公司。有的人說需要,因為這個房客是管理公司介紹給我們的,有的說不需要,因為這個售房交易是在合同取消兩年後發生的。

謝謝各位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