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如這位律師所言,美國並未有所謂"強製退貨"的規定,因此廠商是否接受退貨完全取決於雙方之間在購買時所訂定的合約中的相關條款,因此如果購買的協議或是 INVOICE 之中沒有相關條件,您基本上就沒有辦法要求對方接受退貨同時免去剩餘的貨款,其實您現在的要求正如老貓"說故事"中所預測的,如果不需要負擔五萬的剩餘貨款,您本身應該沒有吃虧,然而就算是您機關算盡,您無法逃避這個責任,特別是您是一人公司,在美國個人登記公司的法律雖然不是完全相同,但是如果您意圖用申請破產來達成逃避債務的意圖,其中一個問題是您過去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是否用您個人的房產部份或是全部申報成 (HOME OFFICE 而成為公司資產),那麼你所麵對的問題是,債權人可以要求處理你破案申請的法院同意將這些資產列為公司資產要求在清盤時列入拍賣項目..因為在破案法中,法人申請破產時能取得的資產保護與個人申請破產時對於現在居住的房屋的保護有一些不同,老貓相信你的律師朋友應該已經跟您說明清楚這個部份.....
現在您能做的是,如果東西還是能使用的情況,或許你可以找買家以舊貨的價格買入,取得部份貨款加上您已經收下的中方貨款先處理美國的債務,至於中方的部份, as long as 你不回去,先拖延著再慢慢處理,同時您應該如檸檬老大所建議的,拿著當初購買時的文件找專業處理商業糾紛的律師來處理,您或許有一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