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房地產有關,所以我發投壇了,也發這裏希望能得到謝建議,謝謝
出售了一個10年前購買的出租的公寓,在買家律師做LIEN SEARCH時發現lien 上有一個ucc1(大概是這名).是在我買這個公寓之前就被放上去了。
我們在10年前 全現金買這個公寓是用的也是現在賣的律師,他說當時查lien search並沒有這個ucc1(當時用的lien search 公司和現在的買家律師不是一個公司)。
之後我們的律師(賣家律師)和買家律師一致同意這個ucc1沒有任何法律意義,1.因為申請人的名字不在任何owners 的list上。 2. ucc1 5 年就已經過期(他們說的)
所以他們就直接和大樓的律師約了過戶,在兩個禮拜後。
結果過戶那天,大樓律師要求有這個ucc1的termination 的paper.
所以就沒有過戶成。
現在我的律師在做這個termination paper
做好以後再重新約過戶時間,估計前後得大半個月
這對我和買家都造成很大的damage
1.我們已經約好銀行close 我另一個房子的mortgage. 這一耽誤,我得多付2千多的 利息。
2 。大樓律師應該又會收買賣雙方額外的過戶費。
3. 現在我的律師做這個termination paper. 又向我額外收費。
3. 買家已經把現在的租的房子退掉。對買家也造成很大不便
現在的問題是:
1. 是不是以前的title 公司應該就當是的lien search負完全負責?能負多大的責?(當年lien search的report 我的律師還有)
2. 賣方律師是否應該就沒有搞定termination paper(本來有兩個禮拜的時間可以做)就草率約了closing負責? 包括closing的拖延對賣家造成的經濟上的損失?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