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這樣的情況律師需要付什麽責任?誰應該付責任?

和房地產有關,所以我發投壇了,也發這裏希望能得到謝建議,謝謝

出售了一個10年前購買的出租的公寓,在買家律師做LIEN SEARCH時發現lien 上有一個ucc1(大概是這名).是在我買這個公寓之前就被放上去了。

我們在10年前 全現金買這個公寓是用的也是現在賣的律師,他說當時查lien search並沒有這個ucc1(當時用的lien search 公司和現在的買家律師不是一個公司)。

之後我們的律師(賣家律師)和買家律師一致同意這個ucc1沒有任何法律意義,1.因為申請人的名字不在任何owners 的list上。 2. ucc1 5 年就已經過期(他們說的)

所以他們就直接和大樓的律師約了過戶,在兩個禮拜後。

結果過戶那天,大樓律師要求有這個ucc1的termination 的paper.

所以就沒有過戶成。

現在我的律師在做這個termination paper

做好以後再重新約過戶時間,估計前後得大半個月

這對我和買家都造成很大的damage

1.我們已經約好銀行close 我另一個房子的mortgage. 這一耽誤,我得多付2千多的 利息。

2 。大樓律師應該又會收買賣雙方額外的過戶費。

3. 現在我的律師做這個termination paper. 又向我額外收費。

3. 買家已經把現在的租的房子退掉。對買家也造成很大不便

現在的問題是:

1. 是不是以前的title 公司應該就當是的lien search負完全負責?能負多大的責?(當年lien search的report 我的律師還有)

2. 賣方律師是否應該就沒有搞定termination paper(本來有兩個禮拜的時間可以做)就草率約了closing負責? 包括closing的拖延對賣家造成的經濟上的損失?

 

謝謝!

所有跟帖: 

title insurance -檸檬椰子汁- 給 檸檬椰子汁 發送悄悄話 檸檬椰子汁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23/2016 postreply 13:32:40

非常感謝! -summersh- 給 summersh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0/23/2016 postreply 20: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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