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持有綠卡7年(Employment based),從2010年起,我太太大多數時間住在中國,每次居住5個月左右,回美國居住1個月。最近一次入關時,移民官給了official warning說她在美居住時間不足,如果持續如此,下次入境時將被要求去見移民法官,由他決定是否保留她的綠卡。我有美國公民,我從2012年起也隨我太太長居於中國。
我們在美國有房,有車,有銀行賬戶,每年報稅,交醫療保險。
因為生意和家庭原因(我們的父母親都在中國,需要照顧),我們依然希望能在中國居住更多時間。但依然希望每年有一段時間回美國,並在將來幾年或更長時間後回美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我太太的選擇是什麽:以某種方式保留綠卡,還是在下次見法官時放棄綠卡?各有什麽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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