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同朋友合夥在紐約皇後區買了一棟房子,朋友當時在國內沒有把名字放在房產證上。購房時我們問過律師她說隻要做一個添加人名的文件即可,很簡單沒有什麽太大的問題。
朋友來美國後,我們找律師做此文件。但律師說要成立LLC公司,以公司的名義購買此房。我們同意了。但以下律師的做法讓人不可思意。
關於成立公司,我們問律師很多遍:”是否可用兩個人的名字成立公司,但律師告訴我們,隻能用一個人的名字注冊。為了公平我們隻好讓律師以她的名義注冊。在公司沒有注冊成功,股東協議未成文的情況下,該律師讓我們簽了一份房產轉讓的文件,同時,她宣布律師費$2800,一分不能少。
第二天,我們谘詢了其他律師和會計師,根本沒有隻允許一個人注冊之說,不要說兩個人,三個,四個都沒問題。而律師替人注冊公司一般都會以當事人的名義,而不是用自己的名義,除非當事人有特殊要求。
我們了解了這一情況,馬上讓該律師停止注冊,並宣布所簽文件無效,她非常不高興,還說政府不要求成員必須是注冊人,她注冊不違法。
但我不明白,不要求和不允許有多大的不同。她的做法對嗎?
我們如不中止所簽文件,我們的房子是否可轉到律師自己名下的公司。
看來在美國千萬不能亂簽字。即使是律師也不能太相信。一定要看清楚。
這個律師的做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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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複:這個律師的做法對嗎? -單身老貓- ♂ (214 bytes) () 08/21/2010 postreply 16:12:08
• 回複:回複:這個律師的做法對嗎? -老樹咖啡- ♀ (83 bytes) () 08/22/2010 postreply 04:48:22
• 個人會建議您與對方溝通一下,請對方說明這麼做的原因 -單身老貓- ♂ (113 bytes) () 08/22/2010 postreply 07: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