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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單身老貓 2009-03-20 21:56:11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1397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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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遺產稅製度

  美國現代意義上遺產稅是於1916年立法開征的,其目的是為應付每次世界大戰而籌資,贈與稅也於隨後不久開征,幾經變化。1976年美國的稅收改革法案合並了遺產稅和贈與稅,統一了稅率表和寬免項目,並改稱其為財產轉移稅。從1977年開始,征收統一的遺產和贈與稅,並開征了隔代轉移稅。因此從嚴格意義上稅,遺產稅和贈與稅都不是再是獨立的稅種,而隻是財產轉移稅的一個組成部分。不過習慣上,人們不是將它們作為兩種稅看待。

   1、聯邦遺產稅和贈與稅。

   (1)納稅人。聯邦實行總遺產稅製和總贈與稅製。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贈與稅的納稅人是財產贈與人。

   (2)課稅對象。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死亡者遺產總額,它包括財產價值和財產權益。遺產總額的確定與遺囑本身以及是否產有遺囑無直接聯係,而是由稅法確定。贈與稅的課稅對象是財產贈與人給他人的財產價值和財產權益。

   (3)財產估價。遺產總值一般按死亡時的財產市場價格確定,農場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動產,可適用減低估價。贈與財產價值按贈與發生時的市場估定。

   (4)扣除項目。遺產稅的扣除有:債務扣除、喪葬費用扣除、遺產處置期意外損失扣除、配偶間轉讓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贈扣除。贈與稅的扣除項目主要是捐贈和配偶之間贈與扣除。

   (5)抵免。兩稅設相同的抵免額。抵免分兩個部分,一是統一抵免,允許每個納稅人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減去一定量的抵免額;二是稅收抵免,允許從應納稅額中減去向外國go-vern-ment交納的遺產稅額及向州go-vern-ment交納的遺產稅額。

  (6)稅率。美國對遺產的起征點比較低,即遺產的價值超出65萬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遺產稅(65萬美元的遺產不征稅),而一旦遺產的總額達到300萬美元以上,遺產的稅率就要高達55%,在西方國家中名列前茅。

  2、州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美國除了內華達州外,其餘各州都征收遺產稅,且多采用累進稅率,稅率由各州製定,各州間的稅率差異較大,而且多數為繼承稅製。而開征贈與稅的隻有12個州,但均非單獨征收,而是與遺產稅或繼承稅一起征收。

綜合遺產與贈與稅

  (一)贈與稅。在現行美國聯邦稅法中,遺產與贈與稅是合而為一的,納稅人有生之年的贈與額會影響到死後的遺產稅額,兩者分享同一綜合抵稅額,並適用同一稅率。甩以,納稅人的贈與應該與遺產計劃統一安排,稅法規定,每一個納稅人一生可以允許60萬綜合免稅額,也就是每年有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納稅人必須精心加以利用,以降低遺產與贈與稅的稅負。

  在美國,繳納贈與稅是贈與人的責任,受贈人不需要繳納此稅,贈與的禮物可以是現金、股票、珠寶、年金、人壽保險、房地產等。對於未成年人,一般贈送房產等要辦理信托手續,通常,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簽訂合約的能力,隻能由指定的監護人負責管理,一旦子女成年,監護關係便自動終止。

  美國稅法規定,無論采取直接或間接方式轉移財產,隻要受贈方並未支付贈與方相當的代價,則符合贈與稅的納稅範疇。財產的直接轉移包括財產的銷售或交換;財產的間接轉移包括借款免付、保險契約轉贈、財產移交信托和親友間無息低利貸款等。

  美國稅法規定,符合贈與的基本條件是:1、贈與者必須精神正常且有行為能力;2、贈與方必須具備贈與意願;3、受贈方未拒絕贈與;4、受贈方擁有贈物的法律和實體的一切權利;5、贈與方在贈與後對贈物無權收回;6、受贈方未支付等價交換贈物。

  但慈善捐贈、夫妻間財產轉移、代付他人教育費及醫藥費和不出資人未曾動用的聯名銀行帳戶等行為,不必繳納贈與稅。

  納稅人在一年內收到國外個人禮物或遺產超過10萬元就要向稅務局申報,否則,每月將被處以5%的罰金,最高處罰率可達25%.但是該款項是與受贈人的學費、醫療費用有關,並且是直接匯到有關的教育及醫療機構,則無需申報。

  (二)遺產稅

  過世所留下的遺產,包括死者獨有財產及屬於殘廢人的共有財產部份,應收帳款、退休金、撫恤金、人壽保險等,也應算在遺產毛額內,但要減去過世人的各項債務及過世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借貸、應付帳款、醫藥、安葬送殯等費用,也包括各種當年稅金、認證及行政開銷、贈送未亡配偶財產、合格捐獻財產調整額,得出遺產淨額,就是應納遺產稅的稅基。依據稅法,每位一生有$60萬元可免稅遺產贈與額,按稅率計算綜合抵稅額為$192800元。

  (三)稅率

  美國遺產及贈與稅實行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5%.見下表:

  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表

  應課綜合稅淨額 最低 稅率%

  0-$10000 0 18

  $10000-20000 $1800 20

  $20000-40000 $3800 22

  $40000-60000 $8200 24

  $60000-80000 $13000 26

  $80000-100000 $18000 28

  $100000-150000 $23000 30

  $150000-250000 $38800 32

  $250000-500000 $70000 34

  $500000-750000 $155800 37

  $750000-1000000 $345800 39

  $1000000-1250000 $365800 41

  $1250000-1500000 $448300 43

  $1500000-2000000 $555800 45

  $2000000-2500000 $780800 49

  $2500000-3000000 $1025800 53

  $3000000以上 55

  (四)免稅額

  1997年的修改稅法將贈與稅免稅額大幅提高。

  年度 免稅額 抵稅額

  1997 $60000 $192800

  1998 625000 202050

  1999 650000 211300

  2000 675000 220050

  2001 675000 220050

  2002 700000 229800

  2003 700000 229800

  2004 850000 287300

  2005 950000 326300

  2006年以後 1000000 345800

  由於免稅額的調整,遺產、遺囑、信托等計劃就要重新修訂,新稅法對家庭擁有事業除允許60萬的綜合免稅額外,還允許再加上70萬的特別免稅額。家庭擁有事業一個家庭擁有的事業,該家庭成員必須控製該事業,並且需要有一半以上的擁有權,參與管理。家庭成員指夫妻、父母、子女、孫子女等直係親屬,過世者必須是美國公民或是居民外國人,家庭事業不可為股票上市公司,不得有35%以上的收入來自個人控股公司等。

  通常遺產稅在遺產贈與人過世9個月內申報,稅法允許第一個100萬元遺產額可以分期付稅,並享受2%的低利率。其他稅負的餘額利率可享受繳納通常分期付稅利率的45%.

  每位報稅人每年可給予受贈人每年每人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如父母有三位子女,父母每年可分別贈送每位子女1萬元,共6萬元可免繳贈與稅。

  二、贈與再租回與國外贈與

  (一)贈與再租回

  對於所得多適用稅率高的納稅人,通常采用成立信托的方式,將事業上的機器設備、房地產等贈與信托受惠人,信托受惠人往往是報稅人的子女,然後再向信托受惠人租回這些財產,繼續使用,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國外贈與的申報

  美國是個移民國家,很多報稅人與外國關係密切,國外贈與經常發生。1996年“小型企業工作保障法案”規定,凡是美國人每年由國外收到超過1萬元的贈與,就要向稅務局申報。這裏的美國人是指擁有美國國籍或居民外國人;禮物是指包括生前的贈與和死後的遺贈;申報數額則指累積數額,所謂超過1萬元權指來自外國公司或海外合夥企業的贈與,假如贈與人是外國個人或遺產,則累積贈與要超過10萬元才需申報。申報國外贈與時間與每年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間一致。未能按時申報者,稅務除要求補報外,還要按贈與數額每月起罰5%,最高可罰贈與額的25%.

  三、遺產計劃

  遺產計劃就是當事人生前對未來過世後財產預先作出妥善安排,以便遺產可按當事人意圖分配,減少稅負,也可免除將來的認證手續。遺產計劃主要是立遺囑。

  (一)遺囑與分配

  所謂遺囑,就是當事人以書麵形式訂立過世後財產處理的意願,所以立過遺囑的人,可依其生前的意願將遺產作妥善的處分。而未立遺囑的人,遺產分配將依各州法律按順序分配:1、夫妻共有財產屬於未亡人;2、死者獨有或個別的財產(1)單身有子女的財產歸子女;(2)已婚有一個孩子的,財產一半歸未亡人配偶,另一半歸孩子;(3)已婚有二位孩子以上的子女,三分之一歸未亡人,三分之二歸孩子們;(4)已婚無子女,一半歸未亡人,另一半歸雙親,倘若雙親已亡,則分配給雙親的其他子女如死者的兄弟姐妹;(5)未婚亦無子女,財產歸雙親,倘若雙親已亡,則分給雙親其他子女。

  (二)遺囑的種類

  在美國,凡年滿18歲、心智健全的人都可以訂立遺囑。

  1、手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注明日期,見證人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遺囑中必須清楚陳述遺產處理方式的意願,手書遺囑一經塗改,或有添附,法律將不予承認。

  2、正式遺囑。正式遺囑通常要選用法定遺囑的格式,立遺囑人要簽名,注明日期,說明清楚遺產的處理方式,一般須有兩人以上見證。

  雖有遺囑,但立遺囑有死亡,遺產仍要經過法院的認證。倘若死亡人無遺囑或遺囑無效,則要經過無遺囑認證手續,認證過程費時、費錢、而且要經過公告,失去了隱私權,所以很多立遺囑人都設法利用信托、財產所有權等方式,以避免認證手續。

  (三)信托的種類與應用

  倘若夫妻的一方,不願把財產轉移給夫妻以外的第三人,而又不願放棄每位的綜合遺產贈與抵稅額,則可考慮成立信托,將60萬放入信托,由夫妻的一方為受益人,這60萬就被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所謂信托,是一種利用合法的方法將所有權轉移給受益人的方式。信托種類很多,取消信托和不可取消信托,生時信托和遺產信托等。一般采用生時信托,即立信托人在生時按意願成立,通常立信托人在信托上已選擇管理人管理信托的財產。生時信托分為可以取消或修訂信托,立信托人在過世之前,仍未完全失去對財產的控製權,死後方可按生時意圖來安排遺產,這種信托是最受歡迎的一種。不可取消的信托是指一旦設立就不能終止改變的信托,設立這種信托,如計劃得法,在逐漸轉移財產過程中可減免贈與稅,進而影響遺產稅,但信托如屬於未滿14歲的孩子,則信托所孳生的利得超過1200元,立信托人則要按較高稅率課稅。遺囑信托的好處是在信托中可說明受益人尚未成年或喪失行為能力,信托管理人可直接管理財產,此外,如果計劃得法,可減免遺產稅,有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好處。

  四、財產所有權與產權登記

  目前美國最普遍的財產所有權有:

  (一)互繼共有財產。財產互繼共有人各擁有同等比例的產權,倘若共有人一方死亡,死亡人這份財產,就會自動轉移給其他共有人所有,無須認證。

  (二)分別共有財產。在此種財產所有權下,由無遺囑轉移成為認證遺產必須經過認證手續。分別共有財產人擁有財產的比例不必相等,但每位出資額應與擁有比例相當,否則就可能涉及贈與或所得稅。

  (三)夫妻共有財產。即各擁有一半所有權。若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即由未亡人繼承,且該部分無須繳納遺產稅。在夫妻共有財產製下,凡婚姻有效期內所購買的財產均屬夫妻共有財產。

  (四)個別獨有財產。財產屬於個人獨有的稱為個別獨有財產。具體因個人婚姻情況不同而分為未婚男女、未再婚男女、已婚男女擁有獨有財產等。

  五、美國遺產稅的發展趨勢

  美國現任總統布什在共和party全國代表大會接受總統提名時曾說:每一個家庭,每一個農場主和每一個商人,都應該自由地將其一生辛勤所得遺留給他們所愛的後人,而不必繳納遺產稅。

  布什當政後,開始朝著取消遺產稅的目標邁進。2001年2月8日,布什go-vern-ment向國會提交了旨在逐步取消遺產稅的方案;5月26日,美國參、眾兩最終通過了該法案;6月7日,布什總統簽署了該法案,從而使美國遺產稅改革方案成為正式的法律,並於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從2002年起,逐年加大遺產稅的稅前扣除額,降低邊際稅率,最終於2010年正式取消這一稅種。對於這一改革,美國國會一開始有兩種不同看法,共和party基本支持,民主party多數反對。經多方解釋說明,一些民主party議員也轉變了態度,讚成改革,這是改革方案得以順利通過的重要原因。美國輿論對改革也有讚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反對改革的理由:一是遺產稅是一種富人稅,廢除這一稅種會影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正的功能;二是遺產稅是個人所得稅的一種補充,可以延伸調節收入的隔代轉移,避免王朝式的家族影響,有利於社會進步;三是遺產稅雖然存在較多漏洞,但經過改革完全可以彌補,沒有必要廢除;四是遺產稅收入已有一定規模,有一定的財政意義。

  讚同改革也有三條理由:一是遺產稅實質上是一種死亡稅,而從社會正義的角度看,對死亡是不應征稅的;二是遺產稅實質上是給有錢人設置圈套,不利於資本積累;三是遺產稅漏洞太多,經過稅收籌劃即可以大量避稅,而征管困難、收入規模小,僅占聯邦稅收的1.5%,個人所得稅的 3.5%,收入與成本付出不相稱。

  據了解,美國於1916年開征遺產稅,1930年開征贈與稅,1976年將兩稅合並,統稱遺產稅。目前,美國遺產稅納稅人約占總人口的2%,年收入僅300億元左右,這次改革以後,美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將逐步脫鉤,最終保留贈與稅,取消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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