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降低本就是可預期的問題,當年簽屬離婚協議時,您就應該有此覺悟,因此對於家事庭的法官而言,您所持需要增加 CS的原因是合理的但是不是絕對必要的,其實,講白了,離婚之後,您的經濟情況是您個人的責任,與對方沒有直接的關係,在法律上贍養費的建立並不是代表對方必須供養您一輩子(因為對方欠你啥),而是給予您一定的時間可以在離婚後取得經濟上的自主與獨立,所以您一開始的心態就是沒有建立在一個公平與合理的基礎上,特別是雖然對方的收入比您高出甚多,但是這是對方的努力與才能,或是講白了,這是對方的命。一旦離婚之後,你與對方事實上是兩個平行的個體。
您的問題是,您顯然沒有了解到,一旦離婚之後,您就必須在財務上完全獨立與自主,贍養費的腳色應該是一種補償或是暫時性的倚靠而不應該是您離婚之後的主要收入來源,事實上,當您麵對贍養費即將停供,同時預期明年您的收入將大幅降低的情況,您不應該考慮從 CS 中去謀求增加 來建立一種不穩定的平衡與補償而是應該考慮開源與節流,增加您個人的收入或是減少所有不必要的支出,因為如果您拿著上述的原因去麵見家事庭的法官,您就自動承認,CS 並不是完全用在孩子的需要,您認為任何家事庭的法官會同意這種要求嗎? 所以真正的問題是,您為啥要花大筆的律師費($330 + per hour) 去爭取事實上不屬於您的錢,而不是考慮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的開支,將錢用在日常生活所需之上?
問題就是這樣簡單,祝您好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