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點注意
第一, 爸媽一定不能勸說或者強迫孩子不作證,這個叫witness tampering,是罪加一等。父母最好連律師都不要替孩子找。因為是明顯的利益衝突。
第二,家暴案件,公訴人知道被告對證人肯定有經紀上,感情上的各種壓力,所以證人來說他們不作證,公訴人一般也不會輕易放棄。很多公訴人說,他們在開庭以前不撤訴,就是對證人的一種保護,因為案件給了證人在家庭裏麵一個砝碼,一定程度上防止再次家暴。
所以,你不要一手遮天地組織孩子去法院說自己不作證,還說讓爸爸請什麽律師。法律上配偶和你是一體的,他做什麽事情有可能算到你頭上的。孩子自己不作證是她的事情,你自己老老實實地請律師花錢消災。家裏不要借爸爸和小孩做小動作。
至於律師要做什麽,我告訴過你,去找一個移民律師協助。不坐監獄不是沒有罪。有罪了肯定對綠卡有影響。Dismissal with diversionary program對綠卡有什麽影響,可能好一點,我也不是移民律師,術業有專攻。去找一個移民律師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