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您所描述的"歷史",老貓無法找到任何相關佐證的資料,事實上,您所描述的阿拉巴馬冤案,在真實的歷史中有兩個案件
一是,2015 的辛頓案,這個案件是美國阿拉巴馬州58歲黑人男子辛頓含冤被判死刑、坐牢近30年後,終於得到遲來的正義,獲法庭判定謀殺罪證不足、撤銷一切控罪。他在2015年四月3日重獲自由、擺脫了待決死囚的恐懼,堅定告誡那些造成冤獄的人,他們終需向上帝有所交代。辛頓被控在1985年伯明罕市速食餐館搶案中,開槍殺害餐館2名經理,於1986年12月被判處死刑。本案此後歷經漫長的上訴過程,辛頓終在2013 年得到初步勝利,獲最高法庭判定未得到適當的辯護。他的辯護律師請來提供證詞的專家顯然專業資歷不足,未能就此案彈道鑑識方麵的問題提出質疑。
本案並無目擊證人,犯罪現場也未發現辛頓指紋。阿拉巴馬州專技人員當年認定,命案現場發現的子彈,是以辛頓家中找到的槍枝擊發。然而,後來檢驗顯示,殺害兩人的子彈究竟是否從辛頓的槍械射出,其實大有疑問。傑佛遜郡巡迴法庭法官派卓女士2日宣判,辛頓被控謀殺案罪證不足,法官並撤銷了所有對辛頓的控罪。辛頓是阿拉巴馬州在監最久的死刑囚之一,也是該州冤獄獲得平反的囚犯中被監禁最久的一位。
第二個案件是,「華特案」,華特.麥米利(Walter McMillian),後來被翻拍成電影,【不完美的正義】,這個案件是華特麥米利,他被控於 1987 年在阿拉巴馬州謀殺一名18歲的年輕女孩,在遲遲未能偵破的時間和輿論壓力之下,警方刻意忽視他的不在場證明,並設計捏造口供,竟僅憑一名有說謊動機的罪犯證詞,就被陪審團判處無期徒刑,主審法官甚至予以改判死刑確定。草率地將謀殺罪名加諸其身,更未審先判地把他送入死牢。官司整整打了六年,麥米利才被宣判無罪出獄。不過在這六年期間,他在死牢裡忍受最差的待遇。出獄後,當初那些故意讓他背黑鍋的政府人員,卻沒有受到任何懲罰。麥米利於2013年逝世,享年71歲。
這個案件是由民權律師布萊恩史蒂文森 (Bryan A. Stevenson) 負責上訴與重啟審判的法律訴訟,布萊恩後來在其所著的書中說:「同理心的喪失足以摧毀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尊嚴;恐懼讓我們變得好鬥、殘暴、不公和不義;若失去仁慈之心,我們終將因此備受折磨,我們傷害人有多深,自己就得承受多少譴責。」
在 2012 年,這位律師在 TED TALK 的演說非常值得所有法律人 (與非法律人)認真的思考,"我們需要談談不正義"
https://www.ted.com/talks/bryan_stevenson_we_need_to_talk_about_an_injustice
至於所謂的巴內特案,“巴內特案”一般指的是1978年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這起案件涉及美國大學招生中的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 政策。案件的核心是,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是否可以因為申請人的種族而對其進行歧視,從而限製白人學生的入學機會。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數票裁定,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的少數族裔保留名額是違法的,因為這構成了對白人學生的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