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美經濟獨立的外國夫婦,婚姻期間一方在美國買的房產,離婚時另一方能否在美國要求分割獲得房產資產的權利?

詳情是:一印度同事,在印度結婚後10天她老公就來美學習然後工作,從此未曾謀麵。她去年博士畢業後也來美,與她老公分別在相鄰的兩州。她老公不來看她,而且也拒絕她去看他。

不久前他老公在印度submit離婚文件,她也同意離婚,但要求男方返還結婚時候女方父母贈送的大概10萬美元的珠寶時遭到拒絕,說女方出國時把珠寶帶走了。她也向印度警方要求調查,估計調查不出啥結果。

她懷疑男方已經在美國與她人生活在一起,她想去看看具體情況。但男方沒有給過她工作和居住的具體地址信息。通過網上公眾信息查詢,查到他買的住房信息和所在公司。她的問題是

1,她是否在沒經男方許可情況下直接去他家找他?如果不行,

2,她是否可以去男方公司以妻子身份詢問HR男方office信息,然後去office找他。

3,如果在印度她珠寶要不回來,她是否有權利在美國要求獲得他們婚姻期間,男方私下在美國購買的房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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