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到底收到的是甚麼文件? subpoena 還是 warrant?
這兩者有相當程度上的差異,簡單的說是,
subpoena 一般是運用在民事訴訟中,授權原告或是被告傳喚當事人出庭作證
warrant - 一般是運用在刑事訴訟中,由法院或是治安官簽屬,傳喚被告出庭應訊,麵對檢方所提出的指控。
這兩者最大的差別是,如果是前者,當事人無故沒有出庭,同時也沒有向法院提出文書要求豁免或是延期,一般會被承審法官認定是"藐視法庭",有可能會麵對罰金、短暫的刑期、或是由法警強製拘提,到法院出庭。
如過是後者,當事人的行為,有可能會被視為無故潛逃,特別是如果當事人先前是以保釋在外候審的形式自由出入,那麼有可能承審法官會當庭簽發拘捕令,因此當事人就成為通楫犯,如果再次入境美國,就有可能被拘捕。
因為,您提到這已經是"過去式",所以你的問題的答案就取決於,當事人所涉及案件的情況與所收到的文件的性質與內容而定。
如果因為考慮個人隱私,不願意在公共論壇討論,那麼老貓會建議您諮詢當地律師,調閱當日法庭庭審記錄,看看法官當時是如何處理當事人無故缺席的情況,再作考慮是否要回美。 (假定您所說的案件是發生在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