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隨口見一句話,不必太過於分析。應該是up to 48 hours, not at least 48 hours.
加州的48小時的規則是,警察逮捕你以後,必須在48小時內去見法官,告訴法官起訴什麽罪,證據是什麽等等。有的州是72小時。也就說警察不能無由頭把你逮捕而不起訴你,這樣不就是人肉消失麽。
有時候,如果警察懷疑一個人是嫌疑犯,但是DNA檢驗還沒出來,後者某個證人沒聯係到等等,他們可以先把這個人抓起來,然後在48小時內搜集更多證據,但是48小時內他們必須有證據給法官看,然後定罪。 如果48小時內證據還是沒有搜集足,他們沒有辦法說服法官這個人是罪犯,那麽48小時後必須把嫌犯釋放。
這48小時是指business day,如果一個嫌犯周三六點鍾被逮捕,48小時後是周五六點鍾,法院關門,對不起,48小時的鍾在周五五點鍾停擺,這個嫌犯可以在拘留所裏麵再呆到周一早上,但是周一早上一定要見法官了。
你朋友的事情,DA沒有起訴,沒有不起訴,汽車作為證據隻能押著。但是你朋友的親戚file false police report,可能會有麻煩。說不定DA在做那一方麵的工作。不過是小案子,個人糾紛浪費警力,DA不高興就給他們小鞋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