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雙方財產分割的事情,想請教大家一下:
對於若一方其所在的公司有退休pension或是退休package的話,在離婚的時候應該怎麽算呢? (離婚的時候一方可能還沒有退休,但已接近退休的時間,比如一年或半年之內),還是說以當時離婚的時間算各自的財產金額,若沒有退休的話,退休的pension或補償就不應該算?
另外, 對於公司給的股票的分配,是應該以股數來分配還是以其對應的金額來分配?由於股價是變動的,個人覺得以股數進行分配比較合理。
公司給的股票裏有一些還沒有vested (即還不可以賣的)是否也應該算在共同財產裏?
最後,若雙方達不成agreement,需要通過律師來解決的話,雙方的律師費用是否應從雙方的共同財產中扣除?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