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法壇大俠,這個情況法律上任何界定?

Party A 在庭審的前幾年提供 Party B 一份原始文件R1,在庭審開始的前兩個禮拜,party A 又給party B 發來一個文件R2,Party A 說,R2是和R1 一樣的。 在庭審開始的當天PartyA 要ParyB同意R2做為共同提交的展品,PartyA沒有仔細檢查R2, 相信PartyA的說法,R2是和R1 一樣的。 庭審過程雍長,審理5天就休庭,過了一個月又開庭審理了5天。 在第二次開庭時的最後一天,party B 發現 文件R2少了3頁紙。 R1的最後3頁不在R2內。PartyB要求法官把缺失的3頁紙標記為新的展品(exhibit). 法官同意了,PartyA也不敢反對。缺失的3頁紙很重要,是營業記錄(business record)。

這種情況,PartyA 的行為是不是concealment?

各位專家說什麽看法?

謝謝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