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這裏想請教一下:
女方提出要離婚 (雙方不存在第三者,家暴,吸毒或犯罪等原因,隻是女方認為沒有感情了),雖然男方不太願意,但鑒於女方執意要離,男方覺得這樣過下去也不是個事,所以也同意離婚。下麵要做的就是財產分割。雙方在華盛頓州居住,
1. 除了居住的房子,銀行賬戶裏的存款,家具,汽車外,雙方的401K, ESPP賬戶以及公司分發的股票是否也算共同財產?尤其是公司每年給的股票,一部分還沒到可以vesting的日期, 那這部分應該怎麽算呢?
2. 國內的資產,男方的父母過世立過遺囑,將財產留給男方,父母過世後所居住的房子也過戶到了男方(沒有女方的名字),請問這種情況下這處房產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假如說不算的話,若男方把此處房產賣掉的話所得到的錢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3. 男方的父母在國內留下的存款男方繼承後若投資到國內的某些項目中,但在離婚前若沒有收到收益的話這筆錢還算共同財產嗎?
4. 離婚時若一方在工作,另一方沒有工作,那麽離婚後工作的一方有義務給另一方贍養費嗎?
謝謝大俠們的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