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探討一下我們是否可以起訴大學:
1. 不實指控性騷擾。
2、歧視殘疾學生。
3. 我們應該聘請什麽樣的律師,根據之前的不良經驗,我非常小心地試圖找到合適的律師可以幫助對抗這種不公正? 刑事辯護律師好還是教育律師好? 還是歧視律師?
具體情怳如下:
我兒子今年20歲了。 他患有自閉症,屬於受保護的殘疾類別。
目前,他被他所就讀的社區大學開除。
2022年11月下旬,他在學校食堂被一名女性(柬埔寨華人)誣告性騷擾。
12月,學校對他處以停學一年的處罰。
這名婦女還在警方的幫助下向加州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我們有視頻文件顯示了該女性指控“騷擾”的自助餐廳場景。 警方指控他四次往該女子方向看,作為騷擾的證據。
我們拿到警方報告,明確表明該女子四次與警方聯係,試圖獲取對他不利的證據。 前三次,警方均表示“證據不足,未采取任何行動”。 直到第四次出現在自助餐廳時,警方才認為得到了證據。
這件事發生在下午1點,學校食堂裏有很多學生正在吃午飯。 我兒子碰巧在她後麵去餐廳。但至少保持20-30尺距離。在餐廳裏, 與她至少隔一張桌子距離。沒有接觸。 警方稱,視頻中他四次朝她的方向看去,以此作為證據。
我們請了律師做辯護。律師調到餐廳的視頻。視頻清楚顯示無接觸。無對話。此女誣陷,警察構陷。我要求律師在法官麵前出庭,在法庭上呈示證據。
然而律師要先庭外處理。律師 想給她發信要求她撤訴。 雖然我反對這個程序,因為我們有視頻證據。 但律師說他是受雇來把這個案子的徹掉,他們處理了很多案件。 他們的目標是在上法庭之前解決問題。 如果不能的話,他才會上法庭。
這個女子沒有撤回她的案子。 但她沒有在開庭當天出庭。 所以案件被駁回。
當我們把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交給學校的時候。 學校表示,盡管法庭案件被駁回。 理由是她沒有出現而被駁回。 這並不意味著騷擾沒有發生。
律師表示,他的律師事務所沒有做教育領域的案件。 如果我們想繼續訴訟,他推薦了其他律師繼續。 此案被駁回。 他的工作完成了。
這個律師就像羅新女士描述的她前兩個律師一樣。 他們拿了錢,但並沒有完全解決我們的問題。
然後我列出了我在第一次訴訟中獲得的所有證據,要求對之前的錯誤決定提出上訴。 學校隻是不理會我的信。 然後它說它沒有上訴程序。
2023年9月14日,我兒子在學校時認為是好朋友的另一位女學生(緬甸人)。 向學校投訴“不必要的交流”。 但這位女學生從來沒有說過“不要聯係我”這句話。 直到她與警察交談。 警察教她發送“不要聯係我”。 同時,她關閉了所有的通訊渠道,此後不再有任何直接的交流。盡管這是個普通的事件,然而,學校卻利用這一事件指控我兒子“不必要的交流”和網絡騷擾。 我要求學校給我看
他們之前的溝通中包含符合在線騷擾定義的“威脅、恐嚇或誹謗”語言的證據。 他們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據。 但他們繼續進行驅逐。 2023年12月13日,學院完成開除學籍程序。
是否要起訴女子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