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沒有按照你所列出規定通知所有人,同時那你完全不知道有此考試,(也就是你完全不知情,考試也考過了),那你有一˙個案件,因為這是刻意將特定的族群排擠出這個考試的機會之外?
然而,你承認收到了 電郵,同時你知道有此考試,那錯過報名的機會,是你的失誤,對方沒有錯。 因為你的爭議是對方沒有按規定公告與通知,但是你的問題,不是因為對方沒˙有這樣做,所以你完全不知道有這個考試,而是對方通知了,你自己沒有留心注意細節,所以在過失上,你的責任居為主要,因此,你可以提出訴訟 (你的自由),但是老貓不相信,法˙院判決會容許你的訴求,讓你參與這次考試。
事實上,如果因為任何原因,你沒有收到這個電郵,你就真的可能有˙戲,同時,你的主管所謂的"支持". 根本是廢話,因為不論他支持與否,決定權不在於他,所以人家不需要與你教真,自找麻煩,如果真的要幫你,當初看到你一直沒有報名,就應該來找你或提醒你,別忘記報名。 不是事後表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