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打電話給法庭,被接線員一通數落,好不容易說服對方,又糾結在Misdemeanor vs infraction 上

來源: 雅姐 2018-02-22 11:01:3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99 bytes)

早些時候打了電話,詢問41-6a-904 (1)和(2)的區別,以及(2)明明更適合我們的情況,警察卻給了(1),我們應如何處理。接電話的姑娘非常不耐煩,以為我沒事找事,直到我念給她那些條目,她語氣才緩和,但仍讓我們郵件執行人員,並且說(2)是會導致misdemeanor,(1)隻是infraction. 我簡單查了一下,好像她說的並不對,都應該是infraction才是啊。大家怎麽看呢?謝謝了!

所有跟帖: 

你先把猶他州的交通法認真讀一下。首先,如果這2項的處罰類似,糾結1或2是有點沒事找事的意思; -N.- 給 N. 發送悄悄話 N. 的博客首頁 (505 bytes) () 02/23/2018 postreply 08:36:13

非常感謝 -雅姐- 給 雅姐 發送悄悄話 雅姐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2/26/2018 postreply 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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