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大使館要求認證的原因不是去調查"發生“,我看過原因的

這是回複德國一個人的,應該有通用性: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合法利益的一種非訴訟活動。認證是對公證而言,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認證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最後一個簽字或印章屬實。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外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書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說的使文書發生域外效力。具體而言,公證僅限中國公民的部分常見文書,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出具;認證不限國籍,需由當事人先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然後送交德國聯邦行政管理局認證,最後送交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我覺得你說的意思是因為公證要一個”事實證實“ (看見屍體),所以大使館不能公證,這個解釋是不對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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