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待雙重國籍方麵,我看不出美國和加拿大有什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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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麵提到的美國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判決(Schneider v. Rusk 377 U.S. 163 (1964)),說明美國對雙重國籍,既不是不承認,也不是“一眼開、一眼閉”。而是承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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