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次為了敘述方便,說是“我開車被別人撞了”,實際上是我太太開車被別人撞了,對方換道造成的事故,我並不在現場。這次對方對法庭回複說是我太太一邊打電話一邊開車,沒有注意到他的車進入我們的車道。真不知道對方怎麽會想出這麽一個借口,撒謊膽子夠大,也夠蠢。因為我太太當天出門忘帶了手機(粗心也不光是壞事啊),車禍發生後是對方打電話叫的警察,而且還好心借手機給我太太給我打電話。對方大概忘了手機電話記錄是可以作證的。所以我有了證據,我太太的手機當天無通話記錄,而對方的手機給我的手機打了電話,是我太太借他的手機。這樣對方就無法解釋,顯然是說謊,而且這麽重要的情況警察報告裏怎麽沒有啊?本來這個事故可以扯皮,可能法官判一人一半,但因為對方說謊,我們就要全贏了。
對方是個傻子,他有全保險,所以他贏不贏對他影響不大,用得著做偽證給保險公司省錢嗎?
謝謝大家特別是老貓之前給的幫助,等官司贏了,我再把故事寫下來。大家還有建議或是注意事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