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經紀帶我們看房子, 看多次後,我們看中了一所房子, 雙方價錢同意後; 還要有個驗房子的程序, 就是花錢請專業人士檢驗房子一遍, 檢驗者列出一些問題。原本看中的房子, 又被發現問題, 心裏涼了一截。 於是要求對方降價, 對方降價太少。 談崩了。經紀有帶著我們看別的房子, 現在還沒有看中的。
買房子的過程中, 慢慢才發現, 房產經紀就是靠傭金掙錢, 賣方付錢給房產經紀。
如果我直接去找原來沒談成的房主, 即沒有了房產經紀環節,賣主不需付錢給經紀, 賣主所得房款盡歸他自己;那麽房價就應當能降下來。這樣等於, 我客觀上跳過了房產經紀,我有什麽法律責任嗎?
休斯頓地區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