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例子很簡單。從公司的角度出發,一個加拿大注冊公司雇傭一個加拿大人,沒有任何問題,

來源: 紅葉 2012-10-24 14:09:2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54 bytes)

不管這個公司的主人是誰。我有同學在美國西門子公司工作,還沒聽說過雇傭信要從德國西門子母公司發出來的.從您個人角度出發,你做為加拿大人受雇於加拿大注冊公司也沒任何錯.隻不過您是居住在美國.您並沒有為美國的任何一家公司(地點在美國的注冊公司,包括加拿大在美國的子公司)工作,這就是合法.至於作家,人家是稿費收入,如果這個作家長期居住在美國,那他就要報全球收入稅,除非他在美國注冊個人寫作公司,全球出版社給他的搞費都打到他在美國的公司戶口上,否則全憑自己自覺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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