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甲方解約責任
8.4.1 如甲方擬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出發日前提前 5 日(不含)書麵通知乙方,並承擔乙方為履行本合同已經支付的必要費用(或乙方實際損失)。
8.4.2 甲方未提前 5 日(不含)通知乙方的,除承擔乙方為履行本合同已經支付的必要費用(或乙方實際損失)外,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總額10%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8.4.3 如甲方出行人員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視為甲方自願放棄,乙方有權不予退回相應旅遊費用。
8.5 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使甲方不能成行(延期或更改出發日期不在此列),乙方如在出發前 5日(含)通知甲方,退還甲方已付款項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乙方如未提前 5 日通知甲方,退還甲方已付款項,並應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請問,這幾條條款對雙方公正嗎?(我是外行)此外,如果因乙方解約而造成甲方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如酒店,機票等-應該算直接經濟損失吧),乙方在退還甲方已付款項及付違約金外,還要賠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嗎?這幾個衝突嗎?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嗎?
多謝!在線急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