檸檬椰子汁
你好!謝謝您的回複!
1,租客背著我叫他的另一方住進租房一段時間, 而這另一方名字沒有在租約上,所以我認為違約。不知對不對?
2,租約是month to month, 每月雙方都可變動,隻要提前30天書麵通知。我們約好,除每月變化外,每年第一月都要重簽本年
新的month to month租約,我把它renew(刷新,因為前麵的有的要改,雙方都同意, 已搞了多年, 僅今年不同意), 我
想根據month to month,下一月也可改前一個月的, 不簽不就是沒agreement 了嗎? 此論是否妥當?
請多指正!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