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因trash條款違約,向district court申請eviction是否可行?

和房客簽的是明州標準出租合同,其中一條規定如下:
“Tenant shall recycle or dispose of trash in the outside containers provided for those purposes.”

他是住我們房子的一間,但是前幾天自己找了個紙袋裝了些橘子皮什麽的垃圾放在大廳的中間,一些recycle的瓶子罐子也堆在房子的門口內,讓他扔到外麵的垃圾桶裏不聽。理由是幫我忙找個地方放垃圾,我們應該給他倒垃圾。

問題是:我能否以違約為由fill a eviction, 查了Landlords and Tenants-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一說是違約可以這樣做,又說隻有欠房租才可以。如果可以,勝算如何?

我知道聽起來是個很不值得的小事,但是真被氣到了。
背景如下:現在房子到期,前天給發了30days的通知(當然他拒絕簽收)。10月13日告到法庭compliant了很多莫須有的utility的問題,10月24日出庭Rent Escrow Hearing現在還在等結果。另外,10月27日又查到他提交了個conciliation Hearing,估計下周就能收到通知了。跟這樣的癩蛤蟆住一起實在窩火,又不知道法官如何判決,所以想申請eviction。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實在沒法淡定,請大家幫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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