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四月份在加州購得一處房產,馬上出租。有為女士從外州打來電話說她父親就住在我房子的那個區,想讓她父親幫著看房。
在一個周末,她父親來了。當時,房子以前的業主還沒搬(我好心允許他們有個短暫的過度。他們05/01/2013就搬走了)。他父親用他的SmartPhone 把房子的裏裏外外用視頻拍了一遍,並且聯通了他在外州的女兒,他女兒和女婿通過視頻馬上就看到了房子的全貌。
隨後,就是她對房子滿意,要簽合同。我要一個月的房費為押金和一個月的房費。她說她和她丈夫一搬到加州來馬上就有現金,她想先付押金。我當時著急回國看望重病的父親,就答應了。合同是五月一日生效,一年的合同,合同是標準的6頁加州居住租賃合同。
我在四月底臨回國前,給每個人(她, 過去的業主,搞清潔的,和我的地產經紀)發了 個電郵,列出了詳細的時間表,如五月一日安排清潔,她或她父親可以從我的地產經紀得到鑰匙。
五月七,八號,我仍在中國,她發來電郵說搬到加州的日程因故推遲,具體日期待定。我回給她電郵說她如果付半個月的房費,我就替她保留這個房子,否則就另尋房客、她同意付半個月房費。
我五月十一日回到美國,看了一下房子,清潔做的不好,房子有些異味(過去的房主養狗)。我請人重新洗了地毯。我也又見到了他父親,他父親說他想換他自己的爐灶,我同意了。 他隨後搬進了冰箱,洗衣機,和他的爐灶,他說我原來的爐灶被放到了外邊,丟了。
五月二十六日,她打來電話,說已到加州,看了房子,覺得“not livable ”。第二天(五月二十七日)我們在我的房子那兒見了麵,她和她父親都去了。她的態度很堅決,說“inhabitable ”,要求退全部的押金和半個月的房費。我要求他們的書麵終止合同的文書,把他們的東西搬走,鑰匙退還,我可以退還所有押金,但是,半個月房費不會退。 她說她會尋求法律幫助索回房費。當時,她到處拍照片,指責到處髒,有些還有MOLD. 當天,他們把他們的東西搬走了,但是我以前的爐灶被他們弄丟了,我仍然退還了全部押金。(他們來了挺多人,我怕我一個人對付不了,吃點小虧,MOVE ON).
房子很快又租出去了,兩天後(五月二十九日)簽的合同。房費還比以前的高。
上周五,我收到的法院的傳票,她將我告上小額法庭索要我收取的半個月房費。
我打算反訴她,我肯定是要丟了的爐灶錢。當時,已經把押金全部退給她,現在在押金上再做文章,是否妥當? 實際上,她是違約的,不知如何要求索賠?我是否可以索要誤工費,算十個小時的........
我在這方麵實在沒有經驗,請壇上的各位高人指點一二,如何反訴,如何反駁“inhabitable”。
萬分感謝!
CHENG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