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碰到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請大家給出出主意,如果能提供法律支持將感激不盡。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芝加哥市區有一個一室一廳的房子,2010年八月租出去了,簽了一年的合約。而且是在大樓管理辦公室簽的合同,我們出租房子都要通過管理辦公室。現在房客自己買了房子,他們要搬走,雖然他們也努力想把房子再租出去,但是兩個月了,沒有人來租。現在他們想搬走,我們怎麽辦呢?
合同隻是說一年,預付一月定金,不能中途終止,房客應付一年的房租。沒有其它的約束。現在是租房淡季,不太好出租。請朋友們給想個辦法,怎麽才能把損失降到最小?
先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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