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人今天還大言不慚地聲稱,那什麽江青、張春橋是所謂的“叛徒”的話,那麽,這麽曆史政治的話題,就必然在法理形式有憑有據地佐證之了!這種佐證,那可並非簡單式,僅憑個人政治三觀不同,而憑感情上之好惡,可以非公非正、非客觀之情緒化感情用事、或僅憑自己財大氣粗、政治背景強大,就可以一麵之詞說了算了!那可就是典型的人為“地溝油”式製假販假、虛假捏造性質的假話謊言騙人了!而靠說假話來欺騙人的政治,就可定是類屬違法犯罪嫌疑性質的邪惡政治了!
因為,凡屬世界上任何司法嚴明、勤政廉政的先進國家裏,那可法理上嚴明規範著:凡屬說謊製假性質的言行,均屬違法犯罪行的詐騙!
否則,憑什麽可由著你一個信口開河誰是所謂“叛徒”,人家就是“叛徒”呀?大家憑什麽采信你一麵之詞的說道呀?否則,難道你欲加之罪個給任何人,任何就司法上被認定該“罪行”啦?這不就典型的法盲、文盲的表現了嘛!還跟那什麽所謂“改革開放”、“依法治國”等,有啥必然的法理名正言順的關聯呀?即便你想強詞奪理著狡辯地說破天,那也與司法性質好必然關聯!否則,那不就典型的黑社會政治了嘛!
更何況,在法理遣詞造句上指控人家江青、張春橋為所謂“叛徒”者,純屬都是他們自己黨內政治對抗勢力!甚至是敵對勢力!這又跟法規性質範疇之罪責的所謂“叛徒”,有啥必然關聯!
本來江青、張春橋之被抓捕的行為,已經純屬毫無事實根據之有悖於黨規國法的具體規範了!那還仍然純屬黨內路線鬥爭性質的人民內部矛盾!而隨意滑向司法性質的所謂“叛徒”、所謂“迫害”了誰,就必須拿出具體的站得住腳、白紙黑字、並且經過與當事人在司法庭審麵前,公開對質過的證據了!也非人有著你心口開始式,籠籠統統羅列些人家平時工作中或社交中,所犯了點純屬男女性別之個性所至、或脾氣、或涵養等所至,就可以輕易以此作為“莫須有”罪狀的!那不典型文盲愚昧而法盲性質的、草菅人命性質的瞎斷案了嘛!否則,不就典型的草菅人命性質的踐踏司法、濫用司法,而倒過來自己在涉嫌執法犯法了嘛!否則,那不就意味著在隱喻著指桑罵槐著誣陷性指控毛澤東時代整個黨中央,一直在掩蓋曆史地包庇江青、張春橋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