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這兩個信托在夫妻一方百年之後,
第一個是遺孀是受益者和受托人,這個是revocable,等於是遺孀自己的錢。
第二個是遺孀是受托人,受益人是孩子(們)。這個是irrevocable,因為這個是孩子的錢,遺孀僅僅是管理。如果遺孀把錢私自拿走,那麽孩子們以後可以告遺孀貪汙。
這是tax是按遺產稅算嗎?
是的。夫妻之間繼承(假設都是美國公民)沒有限製沒有遺產稅,給孩子們就有遺產稅(免稅額一個死者一千一百萬)。
如果沒有前麵的信托1,如果意外發生,還可以做這個後麵的信托2嗎?
當然可以,遺孀先繼承(公民夫妻繼承沒有任何遺產稅),願意把一半錢分出來放到第二個信托裏麵,受益者是孩子,這個是gift。但是在美國稅務上,贈與和遺贈是一回事,你可以生前免稅贈與或者死後免稅遺贈,總共一千一百萬不用交稅。
夫妻兩個就是兩千兩百萬。
如果夫妻一人是綠卡,要有另外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