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如下:見麵時,保險經紀給了一個報價,價格還可以,我就接受了。他要求我付保險費,我在支票上寫上了“保險費“,簽了名。由於不知道是哪一家保險公司,就要求對方在支票上填寫保險公司的名稱,由於以前對方賣過一份保險給我,沒有任何問題,所以對他比較信任,也就沒有仔細檢查他究竟填了什麽。收到保險合同時發現保險費是保險經紀給的報價的2倍,而且,我交給保險經紀的支票(金額大約1100加元),保險公司也沒有收到。經過與我的銀行核實才知道,保險經紀在支票上填寫的是他自己個人的名字,他把這張支票兌現到了他個人的賬戶。我要求他退款,對方拒絕。我與金融管理局聯係後發現,這個人沒有保險經紀執照。我與他所在的保險經紀公司聯係,對方說已經將這個人解雇了,並拒絕對我的損失負責。我無奈之下報了警,但目前警方的調查員還沒有與我聯係。我現在想知道:1.這個保險經紀的行為是否是犯罪?2.保險經紀公司將責任推得幹幹淨淨,可是,我的保險合同上分明標著這家公司是我的經紀人,如果那個人不為他們工作,為什麽他們公司會出現在我的保險單上?請老貓指點。
在加拿大,付保險費的支票被保險經紀填上個人的名字兌現了,請問對方的行為是否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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