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e check delay, 我們憑什麽能告移民局/FBI (1) ?

來源: donkeyroad 2008-01-11 21:20:2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273 bytes)

雖然很多人通過官司解決了長期因為NC而耽擱的綠卡,公民申請,還是有很多人對此帶有懷疑問,或者是對民告官有恐懼感.我們有一朋友,想當年為了省每個月200美元的房租,住在偏遠地,每天多坐車一個多小時.那是一年薪比我們多好幾萬,很精明一女同胞,可在申請公民是一聲不吭就給了律師5千美元打官司,本來這樣的案子自己幾百就能整下來.這是典型的對法律恐怖症.
為了消除大家對民告官的恐怖心理,我們這裏把官司的法理依據簡單扼要的介紹一下.

這次我們先介紹麵試過的公民案子.
這條是專門針對已經麵試過的公民申請而定的法律條款:

8 U.S.C section 1447(b): request for hearing before district court
"If there is a failure to make a determination under section 1446 of this title before the end of the 120-day period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examination is conducted under such section, the applicant may apply to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in which the applicant resides for a hearing on the matter or remand the matter, with appropriate instructions, to the service to determine the matter".

肯定很多人要問: 既然都有這白紙黑字,那官司還有什麽好打的呀.這就是你太幼稚了,法律條款要都是那麽簡單扼要就不需要養這麽多律師了,說白了定法律那幫人那個和律師沒點關係,要那麽清楚那還不是自己砸自己的飯碗? 那我們來看看他們是總麽扣字眼的.
首先,他們說這條款裏沒說到底什麽是"examination", 所以USCIS他們按他們的說法是指FBI name check,或至上這也算是"examination"中一個組成部分了,如果按照這麽邏輯思維,那麽你的NC沒完成,那就是"examination"還沒開始,也就是不是120天都還沒生效,那不是扯蛋,這意味著他們可以Name Check沒完成而無期限的拖延. 雖然大部分法庭拒絕了這種邏輯,而是認為120天是從你的麵試日期開設算.(所以為了不給自己套套,USCIS他們還專門發MEMO,要求不再給Name Check沒完成的公民申請人麵試,已經發出的麵試通知也成無效了.).但還真有一陣子有法庭信USCIS的說詞.

"…. On June 19, 2007, the Fifth Circuit held that the “120-day time period of 8 U.S.C. §1447(b) does not begin to run until CIS receives the FBI’s ‘definitive response,’ described in 8 C.F.R. §335.2(b).” Walji v. Gonzales, 489 F.3d 738, 741 (5th Cir. 2007).

在這個判決 ,第五巡視法庭就認為120天應該是從FBI做完NC後算起,這一下子就好象是公民案子變天了,在接下來的幾個月了USCIS/FBI的律師們以次為依據,在第五庭內大舉反攻,很多案子紛紛敗下來,很多人發出了"到底WOM的紅旗還能飄多久"的疑問.我們曾經因為這把幾個法庭評為"劣級股" (見這裏)還好,還在敵人還沒猖狂多久,可能自己也意識到犯了眾怒,第五巡視法庭在9月20後有把幾個月前的判決該了. 而第四和第九巡視庭早就認定"examination"應該是從麵試後開始計算日子的.所以這個"examination"基本上是達成了共識.這不再是個問題了.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你被麵試過了,120天後你把USCIS/FBI告了,那這是是法庭獨占司法權還是和USCIS共享司法權?這可別小看這點,後果可不一樣.如果是獨占司法權,那如何判完全由法庭說了算,他們要高興的話,可以他們直接給你公民批準書(雖然很少法庭真正這麽做過).但如果是和USCIS共享司法管轄權,那結果就不一樣. 我們最少見過倆例公民案子,在申請人把案子遞到法庭後,他們在法庭做判決以前把申請給鋸了.這下法庭和申請人都不幹了:法院認為一旦案子案子到了我們這裏,我們就完全接管了司法權,你USCIS就沒任何權利作出任何決定.(法庭不真正關心USCIS做什麽決定,而是做決定的權利).申請人也不幹是,誰不知USCIS是群沒道理好講的吸血鬼,我更願意法庭處理.好呆我還能申辯一下.(這也就是不少AUSA在收到壯子後在保證多長時間內半的前提下要你把案子撤了,因為你不撤案子,他們沒權力處理你的案子了).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法庭這麽認為.不少法庭就認為是共享司法權.

第三個問題是,不管你告了USCIS/FBI之後是共享還是獨享司法權,很少有法庭直接判決公民申請最終結果,而是交還給USCIS處理,但總麽交還可就大有學問.是什麽指示也不給就交還移民局(後麵如何做就看移民局自覺了,要他們真能自覺也就不會鬧到這裏了).或者是交還是給出具體要求,比如說30天做完NC,60天內宣誓.(這點就和你小孩鬧是被加進警察局,你從那裏領出來,如果他們什麽也不交代,碰上護短或不將理的父母,那不是白教育了).所以這點也是雙方可能辯論的重要一點.

總的來說,如果你的公民申請麵試超過120天,就憑這一條就可把他們告了,你要好更長,當然還可用其他條款來強化你的案子(我們下次會具體談總麽做).現在雖然還有個別庭大政府律師還想翻按,大部分是很輕鬆就就能告下了,我們很輕鬆就能幫你搞定.

而對還沒麵試的公民申請案子,對不起,這條你沒法用,你就隻能湊和著和其他I485案子了.那個就沒這麽簡單了.我們下一章就要詳細討論這類案子了.

這裏(http://www.donkeyroad.com/wom)有更多的有關因為NC拖延而引發的官司的文章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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