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要用不同的州的地址 遞交,這樣才能符合轄區的規定
嚴格說是有欺詐成分(至少在申請人的地址上是說謊)
而且這種做法隻適用於NIW和EB-1a,有雇主的不行
後來移民局總部取消了VSC和CSC對I-140的審理權,將所有申請都集中到 NSC和TSC,很可能是發現了這種情況而采取的對策
其實在以前4個中心都處理I-140的時候,是有很多law firm這麽幹的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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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規定並不是許可的,特別是同個人在相同地址投放
-rad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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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2008 postreply
22: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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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有可操作性,因為地址並沒有假,如果是因為Efiling被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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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2008 postreply
22: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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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空子不好鑽,誰敢肯定交第二份申請不會到第一份的
-rad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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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2008 postreply
06: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