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我也一直沒有搞清楚。
可以明確的是,如果移民局發現遞交485的時候,本人不再美國境內,485算無效。
怎麽定義“遞交485的時候”?首先,向移民局寄出的那一天,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境內,這是毋庸置疑的,問題是,到哪一天就可以離境而不影響485合法性?
有人說,遞上去到移民局收到,就可以離境了,也有說法,安全的做法是等到拿到receipt notice。
可是現在CIS已被淹沒在485的汪洋大海,何時能收到receipt notice,真是難說 :(
深表同情!相信令堂會逢凶化吉
本帖於 2007-07-21 19:45:38 時間, 由版主 知名度比較高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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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an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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