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我也一直沒有搞清楚。 可以明確的是,如果移民局發現遞交485的時候,本人不再美國境內,485算無效。 怎麽定義“遞交485的時候”?首先,向移民局寄出的那一天,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境內,這是毋庸置疑的,問題是,到哪一天就可以離境而不影響485合法性? 有人說,遞上去到移民局收到,就可以離境了,也有說法,安全的做法是等到拿到receipt notice。 可是現在CIS已被淹沒在485的汪洋大海,何時能收到receipt notice,真是難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