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和姐姐商量把她讀初二的兒子過繼給我們好讓他出來讀高中。在網上差了一下,找到如下內容:
美國永久居住權人即綠卡持有人:
(1)在孩子滿16周歲前完成申請,並且
(2)滿足兩年同居以及
(3) 兩年監護的要求條件 -(我又查到"這兩年居住期可以發生在領養前或領養後。)
In addtion, 根據家庭移民的2A類別進行I-130家庭移民申請"----
...隻要孩子不滿21周歲,收養人就可以為孩子根據家庭移民的2A類別進行I-130家庭移
民申請。因為簽證名額的排期問題,可能需要5年或者更長的時間孩子才能移民到美國
。如果被收養的孩子年紀很小的話,還沒有問題。但如果年齡較長,在長時間的等待過
程中就可能出現「超齡」的問題了。換句話說,被收養的孩子可能在獲得綠卡之前因為
超過21歲而失去按照2A類別進行家庭移民申請的條件。但是,當前並沒有規定能夠允許
外籍的孩子進入美國實現同居以及監護兩年的條件,這使得綠卡持有人收養地震孤兒變
得非常困難,需要耗費太長的時間。因此說,綠卡持有人要領養外籍孤兒的話,最好的
辦法是先獲得公民身份。
我們剛拿到綠卡一兩年,不可能申請公民。那這樣說來孩子是否可以以其它比如旅遊簽證一類先到美國來?
完全沒有經驗,謝謝所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