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說申請了10年綠卡"是什麽意思?他們是什麽時候離婚的?她的I-751(removal of conditions申請)申請有兩個可能性:
1. 基於保持婚姻狀態的申請。這個是他們兩個人一起申請的,一起簽表的。這個是必須在兩年綠卡過期前90天內申請的,而且申請時必須還是婚姻狀態。(不必婚姻很開心;甚至正在離婚過程中也可以申請;隻要離婚還沒有完成就行。)如果是這樣,因為她需要簽字的,所以她應該知道申請。
2. 基於離婚的申請。這個是她一個人申請的,不需要她前夫簽字或參與。如果她申請了這個,她肯定知道。這個不像你描述的,因為這個申請跟她前夫沒有關係。
我猜應該是#1(他們兩個人一起在兩年綠卡過期前90天基於保持婚姻狀態申請了I-751),跟著收據等寄到舊地址所以她沒有收到。跟著他們離婚了。無論如何,就算他們一起的I-751申請沒有丟失,他們在I-751 pending時離婚完成了,她就必須改成基於離婚的I-751。她可以聯係移民局改已有的I-751為離婚的申請,或可以遞交一份新的基於離婚的I-751。但是現在因為她沒有之前的I-751的記錄,她唯一可以做的就是遞交一份新的基於離婚的I-751。她需要重新交申請費和離婚前婚姻真實性的證據。離婚的I-751沒有規定要在某個時間段裏申請,所以現在遞交沒有問題。就算上了移民法庭也可以遞交I-751。離婚的I-751就是I-751上Part 3軒1.d “My marriage was entered in good faith, but the marriage was terminated through divorce or annul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