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公寓一月初剛租給一對拿工簽的菲律賓年輕夫妻。租客入住後聯係我們說室內空調不工作。作為房東我們立即聯係builder's customer care office(新樓的HOA還未成立)並且幫他們要來兩個space heater。建商的客服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一共花了三周的時間。期間房間溫度處於19攝氏度左右,一度低至18.5度,低於政府規定的出租房最低溫度標準21攝氏度。
現在租客發來一封長email,還抄送了幫他們找房的經紀,要求返還一部分一月份的房租(rebate)。請問作為房東我們是否應該給租客部分租金返還,返多少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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