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跟contractor鬧出官司的事很多,很容易引發爭執。
contractor為防止雇主不付錢,也知道留後手。比如,修煙囪時加一塊玻璃,收到錢後把玻璃砸碎煙囪就通了。或者故意不接或接錯個什麽接頭,付錢就接通或改過來。
站在雇主立場看,認為是contractor的錯,站在contactor立場看,雇主也會耍滑頭。這些在律師和法官看來,都是司空見慣的事,最尋常的做法就是讓雙方和解,因為打官司通常是雙輸,打的就是一口不順的氣。
知道這些,是因為我也多次遇到過這類事,找過幾次律師。聽律師問些什麽問題,建議怎麽處理,自己再去查看些案例,就明白了。
其實,打上法庭,法官也就是兩個準則:1,勞動就該得到報酬。2,雙方都要遵守合同。
按合同辦,吃虧的就是不懂合同的人。合同上的細則,往往對出合同的contractor一方有利,對懂行的人不是問題,吃虧的就是不懂的顧客(絕大多數,包括我自己)。
所以,對於不懂的人,最能保護自己的做法一是找可信任的大公司(可大公司收費也會貴),二是由政府把關,permit(可是,收費也會貴)。
於是,想省些錢的我們,更傾向於找便宜的人或公司,這確實可以省下些錢,但同時,也就有了鬧矛盾和質量不能保證的風險。這屬於自己的選擇。
之所以我能不帶情緒地說這些,不是我不理解大家的苦,而是太理解。因為都經曆過,也氣憤過,質疑過,直到認清現實,就沒有情緒了。自己每次選擇,先想可能的後果,有承擔這些後果的思想準備,遇到事,就想該怎麽解決這事。
為爭一口氣的代價,在美國非常昂貴。因為律師費很貴,越好的律師越貴。讓人有打官司的權利是一種公平,但世上隻有相對公平而沒有絕對公平,比如,付不起律師費,或白付了律師費,你若理解為那是一種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