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
如果嚴格按稅法,意外損失報稅,實際上有三個獨立的稅務事項要解決,或者說需要做三件事:
- 申報意外損失/利潤
- 調整原資產的Basis
- 申報修複費用
但是就像這裏大佬們提到的一樣,如果索賠完全用來維修,不多也不少,並且很快能修複完畢,做這三件事的最終效果跟什麽都不做(也就是說不報)差別不是太大。
但是如果索賠跟維修費用不一樣,或者不能馬上修複。比如索賠10萬,隻花了9萬維修;或者索賠10萬,花了11萬維修(自己多貼了一萬),或者房子的損壞沒有馬上得到修複,比如一年後才修複的,那最好按稅法來報!
其實即便理賠完全用來維修,報與不報也是有差別的。
假定房子2月1號遭災,保險公司理賠10萬,6月1號維修完工,正好用掉全部的10萬。
因為保險公司付的錢不多也不少,所以:
- 意外損失是零
- 2月1日,Basis減掉10萬
- 6月1日,新的10萬需要開始折舊。
如果嚴格按稅法,這10萬在2月1日至6月1日是不能折舊的, 而如果根本不報的話, 這10萬仍然在折舊,這當然是不對的。並且這10萬的前後折舊速度也是不一樣的,新的10萬需要重新以27.5年開始折舊。
當然,如果錢數比較小,前後修複的間隔不長,這種差別不大。
所以,報與不報也是有差別的,不過很多人搗糨糊也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