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故事比較有趣。
我是在賣掉房之前簽下的1031買房合同。訂金也就得從自己的私房錢裏先掏出來。
後來,我琢磨,若我把房賣掉再下定,訂金自然是從賣房款裏出,天經地義。按1031交換法規來說,賣房款不能進入自己口袋,可沒說非賣房款不能進入自己的口袋。
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問了一圈人等,都說不行,可居然買賣方的律師(皆為同一建商的禦用--或簽約律師事務所)都認可,這訂金可以歸還,隻是建商的規定是不可以,隻有在過戶時多收到的款才能退。於是辦法就有了,過戶時,隻需支付實際買房款A+訂金款B,律師就另寫一張數額為B的支票給我。
可掌管著賣房款的1031-exchange-agent死活不認可。我的過戶律師與她直接對話,據說談了很久,她依然不認可。最後,她把皮球踢到我這裏,寫了一份聲明書,她對此不付責任,要我簽字。在email裏,她還希望我先同我的CPA交流。我直接就把字簽了,因為我沒有CPA。而她本身就是CPA。我知道CPA之間的看法可以截然不同。
於是一切都按著最初的假設實行了。
第一次過戶時,還發生了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三方都有錯卻都有籍口,律師和貸款員(都是建商指派的人),我的1031 agent,每方都出了點錯(或說不是錯,是錯誤循環),於是產生了一個數額差。我因為不想報稅麻煩,不想我寫一張支票給律師,律師再寫一張支票給我,就說等等再過戶。建商卻等不及(那房已超過戶時間一個月了),居然破天荒地說他們承擔這筆費用。於是,我就莫名其妙地得了略超一千的便宜,又便宜地買到一個冰箱。算是建商送了個冰箱給我。
都是閉門造車,現在要報稅了,出門能否合轍,其實我心裏沒把握。
這次報稅會很複雜,我打算1031 exchange 部分請其他CPA代勞。我又在想他/她能否聽得懂我都幹了些什麽。你們聽懂了麽?你們覺得我會不會碰得頭破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