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通過第三方送遞了離婚F110,於去年一月分房但同屋簷下。 男方是用其父母老年公寓的地址申請的離婚, 其人仍住在房裏。雙方希望達成離婚協議。 婚史25年。兩滿18歲孩子,大學讀書。
讀了全部的加州離婚的曆史貼, 可還是有些不清楚的地方,請大家給建議和解答,在此深深作揖謝過。
1.F110 是本月初遞到我手裏的,那我們的SEPERATION是何時開始計算?
2.讀了加州網站上的信息,知道我有30天的時間回應,之後最少有6個月的時間等待結果如果一切順利的話,我的理解對嗎?男方希望盡快辦理,不必等六個月。
3.男方說明年初回國創業,現拒絕一切合理的房子維修的計劃和費用,之前講好的和鄰居家之間的院牆也不同意修,院牆已腐爛。男方強調從我們分床起,財務就是各自獨立的,即便我們沒有采取任何實質措施。他要求去開辦一共同賬戶,將以前的共同賬戶也好,各自的股票401K等賬戶全部凍結也便分割。男方希望將股票全部賣出變現,我隻同意股票轉移。男方威脅如果我執意維修,一切費用由我負擔,因為我會要房子。我不同意他的說法,我錯了嗎?他也要搬出去住,一周前他剛提出時搬出去時,我還講何必浪費錢,畢竟錢還是從我們的共同賬戶出,男方就講他會自己負擔,現在卻講他改變決定了,費用應該分擔,我不同意,他便講那搬出去後他便不付房貸。我的問題是房屋維修費用他不該出嗎?我要負擔他另外的房租嗎?房屋維修一定要得到男方的同意嗎?男方有權不配合房屋維修嗎?男方搬出去後在離婚還未完結前有權不分擔房貸嗎?
4.自住房有房貸,離婚是算房屋買賣,要重新貸款嗎?現有的利率有很大的優勢。有何更好的方法嗎?本建議男方將貸款還清,也方便分割,可男方不同意,威脅要賣房,否則放LIEN在房上。
5.男方現今收入較高,可如若回國創業勢必收入銳減,我有權要求男方在離婚未了之前不得海歸嗎?真不希望這是男方逃避贍養費和分割財產的招數。
望過來人及有識人士不吝賜教,我還應如何保護好自己的權益,不想得過份的,不該得的,可也想知道該得的有什麽。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