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難題,我和我前夫1996國內結婚,2000加國離婚。

我在1998年用我的公積金在我原單位購房一套,當時離婚時忘了分割,現在想把這房賣了,但是購房有他的名字(僅僅用了他的名字) ,房產部門不讓自行處理。 請問現在怎麽辦呢?是回到國內法院要求將國內房產分割嗎?按照現在的市值?(我覺得公平啊,都分開快20年了)。我們還是中國公民,他離婚後回國,我留在加拿大。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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