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8年用我的公積金在我原單位購房一套,當時離婚時忘了分割,現在想把這房賣了,但是購房有他的名字(僅僅用了他的名字) ,房產部門不讓自行處理。 請問現在怎麽辦呢?是回到國內法院要求將國內房產分割嗎?按照現在的市值?(我覺得公平啊,都分開快20年了)。我們還是中國公民,他離婚後回國,我留在加拿大。 謝謝各位。
請問一個難題,我和我前夫1996國內結婚,2000加國離婚。
所有跟帖:
•
到房產地區法院調解廳遞交購房曆史陳述和證據,他們很重視維護投資人的利益。隻是需要時間和精力。這種服務免費或收取極少費用。
-笑薇.-
♀
(0 bytes)
()
07/23/2019 postreply
05:39:24
•
謝謝您了
-LNJ-
♀
(0 bytes)
()
07/24/2019 postreply
16:22:48
•
據我的經驗,你前夫有一半產權,除非他同意去公證放棄!否則處理不了你的房子。
-tiffanywu-
♀
(0 bytes)
()
08/31/2019 postreply
17:54:57
•
如果你願意一人一半,去公證處做好公證,賣房時讓你前夫一同出現簽字,就沒問題了
-tiffanywu-
♀
(0 bytes)
()
08/31/2019 postreply
17: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