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

問題不是你是否要"麻煩法官"與否,問題是對方在整個離婚的過程之間是否在正式的文件上沒有清楚的列舉這個財產為其個人所有的婚前財產

推翻既定離婚判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對方在整個法律程序之中是否有提供不實的資料.....(包括隱藏任何海外資財),法律上(在前麵老貓的回應中已經給予你明確的原因你可以用來推翻原有的判決....至於財產有多少,位置在處....並不是列入在上麵的法律條文之中.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請谘詢當地的律師.

 

 

所有跟帖: 

謝謝老貓再次解釋 -BJLily- 給 BJLily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3/04/2019 postreply 06:42:50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