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要離開婚姻這座城,並且丟掉鑰匙嗎?-魁北克的離婚理由

編譯,原文出處:educaloi網站

久久不能就這個議題動筆,是因為筆者心中邁不過去的那道坎兒:總覺得是在助紂為虐、為無辜孩子麵對破碎家庭、以及未來成長中的心理傷痕而心生內疚。所以,我決定以探究法律文字背後的立法動機這種方式,編譯原文。

是否婚姻夫妻(包括同性婚姻配偶)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離婚訴求?離婚成因,在法律上被稱之為“動機”(motifs / grounds)。什麽樣的離婚動機才能成立?它是否對夫妻雙方都適用?

在重視人權的魁北克,筆者認為,法律對婚姻的態度是:盡可能地敞開婚姻的大門(比如:認同同性婚姻),同時也盡可能地設置更多的門檻、讓決意離婚的夫妻回歸理性、慎重考慮,最終回歸人權:給予離婚的自由。

因此,當且僅當以下三個條件之一滿足時,離婚請求才可能被準許:

  1. 夫妻雙方分居超過1年;
  2. 夫妻中的一方出軌;
  3. 夫妻中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理、或心理虐待已經到了受害人不可能繼續與加害人共同生活下去的程度

從程序上說,離婚請求不必等到法定分居成立再提交。

 

1分居一年以上

2出軌

3生理/心理虐待

以該理由提出離婚申訴一方的優勢

無論是在離婚訴訟請求的文件中、還是上庭麵對法官,都不必暴露屬於隱私的生活細節。

某些情況下,可能加速判決進程。

某些情況下,可能加速判決進程。

以該理由提出離婚申訴一方的劣勢

等待分居一年的事實成立。無意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的一方可以立刻提出離婚申請,不過法官卻一定要等分居一年的事實成立才有可能宣判。

無論是在離婚訴訟請求的文件中、還是上庭麵對法官,都必須提供大量的事實依據,生活隱私暴露無遺。

 

如果出軌方拒不承認,舉證責任將十分艱巨。

 

另外,即使出軌理由成立,法官也不會懲罰出軌方,被出軌的一方雖然是受害人,但就這一點來說,也沒有優勢可言。

無論是在離婚訴訟請求的文件中、還是上庭麵對法官,都必須提供大量的事實依據,生活隱私暴露無遺。

 

如果施虐方拒不承認,舉證責任將十分艱巨。

 

另外,即使虐待理由成立,法官也不會懲罰施虐方,就這一點來說,受害人也沒有優勢可言。

 

注意,是“當且僅當”,所以不是任何離婚借口都成立的。第一個理由:分居一年,實際上是為衝動夫妻回歸理性提供了一個緩衝的時間和空間,也為回歸離婚的人權自由提供了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法律依據。至於第二條和第三條,在大多數情況下,大概就是傳說中“離婚離到傾家蕩產、九死一生”的法律依據,需要經曆大量的法庭舉證、心理攻防戰,隻有百毒不侵的家庭法律師和法官才有可能曆經風雨而毫發無傷。

離婚動機之一:?分居一年以上?

分居的法律考量標準是以下意願(intention)的存在與否:無意繼續共同生活、或卷入另一方的生活。

原文法文版的用詞用意頗深: “il doit avoir une intention de ne plus faire vie commune, de ne plus partager la vie de l’autre “; 英文版則用了複數主語:“spouses don’t intend to live together anymore or be part of each other’s lives” 注意,法文版並沒有用“雙方”一詞,所以,立法人實際上默許了“一方執意離婚,並造成事實分居一年”的合理性。從案例分析來看,如果提出離婚的一方出於衝動而意圖分居離婚,一年的人生風雨,是可以有很多重修舊好的機會的;而一旦真的分居一年,想必雙方也都接受了沒有對方的現實,甚至“被分居”的那一方過得更如沐春風、讓落魄愧疚的“陳世美”(男女都有哈!)買不到後悔藥!

原文認為,如果夫妻雙方不再住在一個屋簷下,那麽分居意願(intention)的舉證就比較容易。不過,即便同在一個屋簷下,以分居作為理由提出離婚的一方也可以通過以下事例舉證“分居意願”的存在:

  • 分住在不同的房間;
  • 沒有性生活;
  • 很少、甚至完全沒有交流;
  • 從不共同做家務(比如:做飯、洗衣等);
  • 各自打理日常購物;
  • 不在一起用餐;
  • 各自有不同的社交生活

坦率地說,這就是筆者最不願意編譯的部分!因為這等於為製造離婚的人提供了“教戰守則”,而國人從來都是各種教戰的實戰高手:動機先行、“證據”好說!好在立法動機與之相反,所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見招拆招,律政江湖!當然,最終拍板定案的,還是法官大人。

離婚動機之?二: 出軌

出軌的定義:與配偶之外的人有性關係。注意:背著另一半與其他異性(或者同性,如果是同性婚姻的話,與時俱進、麵麵俱到哈!)會麵不算出軌。換句話說,隻有回歸到原始動物等級的出軌才能被西方文明社會的法製規範,而柏拉圖式的精神出軌被無視了,這個理解難度有點大哈!個人以為,精神出軌的當事人自己承受的痛苦不比婚姻中的另一半來得少,而社會輿論對出軌的定義基本上還是以肉體性關係為底線;另外,如果借用刑法舉證責任高於民法舉證責任的立法動機來看,以“有性外遇”作為衡量標準無疑抬高了離婚舉證的門檻,從而也減少了撕裂婚姻的可能。有小家庭的安寧,才有大國家的太平!就是這麽簡單直白!

不過,作為一個愛思考的好學生,筆者不禁要問:同性婚姻伴侶如果回歸直男/直女,劈腿異性,怎麽算?自己回答(個人意見,隻能代表我自己):算,一定算,還要罪加一等!因為背棄的不隻是一個人、而且是一個價值觀群體。

各位同學,開始劃重點了:

  • 隻有婚姻中被劈腿的受害方才能以“出軌”為理由提出離婚請求!如果雙方協議離婚 (demande conjointe de divorce / joint requests for divorce)並把“出軌”作為離婚理由,離婚訴訟很有可能被駁回;

 

  • 如果婚姻中被劈腿的受害方原諒了劈腿方,那麽也不能以“出軌”作為離婚訴訟的理由。

離婚動機之三: 生理、或心理虐待

生理虐待顧名思義,就是傷害對方的身體,包括:

  • 毆打(batter/beating)配偶;
  • 傷害(blesser/hurting)配偶;
  • 性虐待

心理虐待指的是婚姻中一方蓄意傷害對方、卻不構成生理虐待,包括:

  • 騷擾、羞辱;
  • 令其蒙羞、或惡言惡行;
  • 威脅對方及其家人;
  • 與他人曖昧

當生理或心理虐待被用作離婚理由時,其衡量標準是:虐待行為嚴重到令受害人不能忍受(intolérable/intolerable)、無法再與另一半繼續生活下去。法官會從以下幾點考量離婚理由是否成立:

  • 配偶雙方的特點(年齡、社會經濟地位、個性等);
  • 施虐的具體行為;
  • 施虐方是否蓄意施虐;
  • 施虐頻度;
  • 受害者可能麵臨的離婚後處境

與動機二類似,重點在於:

  • 隻有婚姻中被虐的受害方才能以“虐待”作為理由提出離婚訴求。如果雙方協議離婚(demande conjointe de divorce / joint requests for divorce)並把“虐待”作為離婚理由,離婚訴訟很有可能被駁回;

 

  • 如果婚姻中被虐的受害方原諒了施虐方,那麽也不能以“虐待”作為離婚訴訟的理由。

婚姻雙方均適用上述三個離婚理由

在加拿大,婚姻夫妻、權利平等。婚姻中的任何一方都可引用上述三個理由中的任何一個提出離婚訴訟,並且,不需要另一半的認同。有心“策劃離婚”的是否覺得眼前一亮?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嗬嗬~~~ ,見招拆招,律政江湖!

本文目的是幫助大家了解加拿大魁北克境內的法律基本原理,不能等同於legal opinion或legal advice。實際案例千差萬別,還是要找律師或公證師谘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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