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說法就是瞞天過海

同買房子不一樣。

科學家和富人合夥投資,如果富人投了100萬,事先商量好的科學家投入的技術,也應該全部投入。而貸款買房就不是這樣。

比如富人想同科學家投資建一個計算機廠,富人投100萬,科學家有生產主板、顯示器、電源、鍵盤、鼠標的技術(假定這就是生產電腦所係的全部技術),每項價值20萬,總共100萬。如果最後投入生產,發現科學家的主板不過關,還得另外向華碩購買技術。

那麽最後分錢時,還是應該按50%分,但科學家應該負責華碩主板的技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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