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4457.htm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製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製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幹兒子不是遺囑繼承人(十六條第一句),而是受遺贈人(十六條第二句)。
注意,這裏講的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婚姻財產。
所以,如果房產是一個人名下的,那個人可以遺贈給幹兒子或者任何家庭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