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信收到了,掛號信還沒去郵局取。今天縣法院跟我那麽一說,我又去看了一下對方律師的信,發現對方居然在信裏說

30天是從他信上寫的時間9月8號起算, 我12號才收到平信, 現在還沒有拿到掛號信。非常不懂這種搞法, 邏輯上,對方律師寫信的時候

我肯定還沒有收到信,沒收到怎麽能算被serve 了呢, 怎麽能從他寫信的時間來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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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這麽算了. -老恐龍- 給 老恐龍 發送悄悄話 老恐龍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8/2015 postreply 06: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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