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所以關鍵是處理這個案件的法官考量"調解無效"  的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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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要證明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合 -檸檬椰子汁- 給 檸檬椰子汁 發送悄悄話 (98 bytes) () 09/02/2015 postreply 18:36:53

Thx -applegoodman- 給 applegoodman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03/2015 postreply 11: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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